1.內部稽核室督促內部各單位及子公司定期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評估,再覆核各單位及子公司之自行評估報告,併同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董事會及管理當局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依據。 內部控制評估以問卷或評估表格式進行,其自行評估作業之範圍自年度開始至該年度自行評估日止;對內部控制評估問卷或評估表,自評單位就其問題與相關人員討論並檢視相關佐證資料後,如實評估;自評單位得對問卷內容表示意見,以加強檢視內控是否足夠及合理;自評單位對結論與改善措施應對各項作業政策及程序是否設計有效、是否已被執行、及其執行的效果,做簡單的陳述。 未有效執行之項目,說明改善措施;問卷或評估表編製完成後,依流程逐級呈簽至權責主管,內部稽核室覆核後,文件存檔備查;內部稽核室彙總相關自評表單或問卷結果,作為評估公司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依據。
2.執行公司內部控制各項循環 、各項管理辦法及主管機關規定之稽核業務,並依法申報年度稽核計劃、執行結果、內控缺失及追蹤缺失改善情形。相關運作說明如下:
2-1.稽核項目至少包括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之項目,並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時程每季、每月、或每年執行。稽核對象包括本公司及子公司。
2-2.編列年度稽核計劃:即於每年底前,考量整體風險評估結果,擬定年度稽核計劃;訂立稽核時間表:依所循環之稽核項目的作業特性、季節因素等考量,決定各項稽核項目之稽核時間;確定查核重點:在進行任一項稽核作業前,依據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確立查核重點,以進行稽核。
2-3.稽核之程序如下:通知受查單位主管及業務執行者,稽核時間、內容及應行準備之資料,以方便進行稽核;於實地進行查核前或實地稽核,向受查單位收集應備抽樣之資料,並於實地稽核後視需要要求被稽核單位提供相關之補充性資料;與執行業務人員進行訪談,瞭解實務程序及特性,並覆核該員提供之資料;將所收集之資料及訪談記錄,編製成工作底稿,確定各項查核重點皆有被執行及該作業現況記錄之瞭解;綜合及分析訪談、收集之資料及工作底稿後,將查核之結論、建議、日期、目的、查核重點及主要發現編製成稽核報告;稽核報告送稽核主管簽核;通知受查單位稽核報告結果,與受查單位溝通缺失情形後,請受查單位提出改善對策,並將異常事項列為下次稽核重點;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執行追蹤查核。定期或必要時向董事會/董事長/監察人報告執行狀況及結果。